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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付定金需谨慎 谨防开发商合同欺诈

发布时间: 2017-07-28 16:45:30

来源: 网络

分类: 国内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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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广东省消委会获悉,近期广东省消委会接到多要素预付定金产生纠纷的投诉。首要问题是,当生意不成功时商家拒绝退回定金或预付款,而生意不成功大都是因为商家自身延迟履行合同,或许隐秘生意真实情况,或许在签定正式合一同暂时以各种理由上调报价等要素所形成的。
  
  年6月5日,消费者董女士看到广东省清远市中凯置业某酒店居处“一口价”76万元的广告,前往现场看房。在看房过程中,董女士反复强调房子是用于自住,销售员回答房子可以自住也可以交给酒店租赁。
  
  在销售员的鼓动下,董女士交付了1万元定金。随后销售员拿出一份认购书,奉告需签名打手印,董女士照办了。此时,销售员又说需求别的补交5万元装修费,董女士认为一口价应当便是房子的总价,不接受装修别的付费的说法,且发现认购书中的内容和现场销售员的描写出入很大:认购书上明晰该商品房归于酒店居处楼,用于租赁经营,并非自住用途。
  
  董女士认为房地产公司的说辞及做法前后纷歧,便恳求交还定金,但遭到房地产公司的延迟处理,遂投诉到广东省消委会。广东省消委会接诉后,联系了公司有关负责人。经调和,如今董女士现已提交了书面恳求,等待退款。
  
  广东省消委会认为,本案中商家在认购书以及广告中均已明晰表明该房产的报价是一口价76万元,但却在消费者签定认购书后恳求再额定新增5万元装修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房地产公司提出涨价恳求是对其原购房主合同的变更,消费者有权拒绝其涨价恳求。
  
  此外,房地产公司在消费者签定认购书时并未对条款进行说明和提示。消费者购房最首要的需求是居住而商家仅答应其进行租赁经营,危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有权主张该条款无效。
  
  为削减纠纷发生的可能性,广东省消委会提示消费者购房时应做到“六不要”:不要收购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不要简单付出定(订)金和签定预购协议;不要只交购房款而不签定《商品房生意合同》,二者有必要一同进行;不要草率签定《商品房生意合同》,要仔细阅读和了解《商品房生意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以防合同诈骗;不要向售房单位交纳除购房款以外的任何费用;不要接收未通过竣工查验备案的房子,且房子交付运用时有必要签收《居处质量保证书》《居处运用说明书》。

责任编辑: yuanmao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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